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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废水排放,争议的不只是科学

添加时间: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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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在4月13日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排放含氚废水放射性指标是低于/L,这一标准是监管标准的十分之一,世界卫生组织标准对饮用水标准的七分之一。而当前储水罐中实际的浓度约为15万Bq/L至250万Bq/L不等。因此,为了达到安全标准,当前经过多核素去除去设备处理的废水还需要通过稀释100倍至1700倍,平均需要稀释500倍,这一过程中其他核素也会被稀释。

此外,经济产业省还在文件中表示,未来排放含氚废水的总量标准低于事故前福岛核电站每年的排放总量,即22TBq(2.2*),这一总量和日本国内外常规核电站的排放水平相当。

需要指出的是,常规核电站运行时也会产生各种放射性核素的排放,主要包括放射性废气、放射性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三类。根据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关介绍,核电站运行中的放射性中低放废液主要包括一回路冷却剂排水及泄漏水、地板冲洗水、工艺疏排水、去污液和化学实验室排水。根据放射性废液的不同来源,选择使用蒸发、过滤或离子交换等处理方法将废液分离成净化液和浓缩液,从而达到废水净化的目的。

根据中国《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中有关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控制值的规定,30万千瓦轻水堆中氚、碳-14、其余核素的控制值为75TBq/年、0.15TBq/年、0.05TBq/年。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向环境排放应采用槽式排放。同时,对于滨海厂址,系统排放口处除氚、碳-14外其他放射性核素的总排放浓度上限值为1000贝克/升。

核电站实际运行的排放量一般要显著低于规定的上限。可供参考的数据是,2020年,两台百万千瓦核电机组的大亚湾核电站,全年氚排放量许可限值为,实际为49.64TBq。

核污水储罐大小_污水储水罐_污水处理储存罐

图4:大亚湾核电站累计放射性液体排放量(全站许可限值为) 来源:香港核电投资公司

此外,对日方处理计划的另一指责是,计划排放的核废水不仅含有氚元素,放射性铯元素也未去除干净,还有残留。对此,东电的数据是,经过二次处理后,两种主要铯同位素(Cs-134、Cs-137)的浓度指标分别可以达到低于0.076Bq/L和0.185Bq/L,与之相比,日方对反应堆排放的监管上限是60Bq/L,世界卫生组织对饮用水的标准上限是10Bq/L。

核污水储罐大小_污水处理储存罐_污水储水罐

图5:中国近海水域锶-90和铯-137浓度活度分布示意图 来源:《核安全局年报2019》

因此,若对比排放标准,日方的方案中,福岛核废水经过稀释之后,其排放标准符合常规核电站运行的排放标准。二者的区别在于,常规核电站的含放射性元素废液来自核电站正常运行中的一回路冷却剂排水、泄漏水以及其他工艺废水,并且有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后排放。而福岛核事故的废水是海水、地下水、雨水等受损坏堆芯污染后,再经过二次处理去除除氚以外的其他核素,然后稀释将氚的放射性浓度降低,希望在指标上达到了常规核电站排放的标准之后去排放。

污水处理储存罐_核污水储罐大小_污水储水罐

不信任难以消除,亟需国际合作

尽管日本提出了看上去符合安全标准的排放处理方案,但由于在福岛事故后日方曾有多次不当处理及隐瞒事实的历史,让国际社会,尤其是主要邻国中、韩政府以及环保组织对日方的计划充满不信任,对这一计划提出激烈批评。此外,出于对消费信心的巨大担忧,日本国内外渔业也都反对这一计划。

美国则第一时间表达了支持,在相关声明中表示日本决策透明,“似乎( to)采取了全球认可的核安全标准来处理。”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在福岛核事故之后针对日本食品发出了进口警示(FDA Alert 99-33),这一政策要求对日本福岛等十余个县区进口的相关产品无需查验即可扣留,该警示在3月4日曾更新,因而也一度引发了美国一边表态支持日本核废水排放,一边提前发布进口禁令的争议。事实上,美方对日本产品的进口禁令长期存在,该警示文件在2011年福岛核事故之后即已发布,十余年来不断更新。最近一次更新是在今年3月4日,移除了日本岩手县一个产品的销售限制。目前仍有包括福岛在内的日本十四个县的大量产品处在禁令之中。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总干事格罗西( )4月13日下午表示:欢迎日方对决定如何处置净化水( water)的声明,并表示国际原子能机构已准备好为监管、评估电站安全、透明的实施处理过程进行技术支持。

在对日本能否科学处理核废水极不信任的背景下,国际合作显得尤为必要。在2020年,日本提出向海水排放核废水的想法后,欧盟核废物处置研发项目技术主管、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崔大庆曾在2020年底撰文提出应对建议,该文观点也得到多位《财经》记者接触的国内核电业界专家认可。崔大庆在文中表示:

第一,从科学认知上正视日本方面采取海洋排放的方式处理福岛核电站废水的事实。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推荐的辐射防护的三个重要原则为正当化、最优化和剂量限值,即“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水平”的原则。通过适当渠道表达对废水海洋排放事件的关切,要求日方就外排水的核素浓度,排放时间和排放总量及时向周边有关国家和国际社会通报相关信息,在预评估核废水排放入海带来的影响符合国际认可的标准的情况下实施排放,并进行实时监测。

第二,通过中国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国际卫生组织(WHO)的工作机构与人员提出对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进行监督,并采取第三方监测、检测,数据对外公开。

第三,尽可能避免过度渲染。有的官方媒体转述某些环保组织关于“福岛含放射性废水排放可能影响人类的DNA ”等缺乏科学依据的观点,可能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恐慌,对中国核电业的健康发展也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在4月15日的发布会中也提出了国际合作的要求,他表示,“请他们(日本)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建议,同包括中韩在内的有关国家合作成立技术工作组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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